一、有關我國領海基線之制定、公告,係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4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二、行政院前於88年2月10日以台88內字第06161號令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範圍含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等四區域,製定成表,註明公告區域、基線編號、基點名稱、地理坐標、迄點編號及基線種類,並附圖標示界線範圍。二、本部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並配合國際海圖坐標系統更新為WGS-84系統之趨勢,乃於96年至98年進行前開第一批領海基點、基線坐標檢測作業,並研擬完成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修正草案,業經報奉行政院於98年11月18日,以院臺建字第0980097355號令修正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在案,詳情請見https://www.land.moi.gov.tw/content/5835-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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