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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2‧ 公有出租耕地經依法編定為建築用地,於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耕地承租人依法得請求之補償項目及法令依據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二、補償項目:
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2.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3.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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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3‧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耕地承租人得請求補償之法令依據及補償項目為何?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二、補償項目:
1.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2.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3.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之地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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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4‧ 承領人逾期繳納地價應如何處理?

申請承領人不按規定期限繳清第1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政府不再辦理放領。又承領人逾期繳納第1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1.逾期未滿1個月者,加收2%。
2.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加收5%。
3.逾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加收10%。
4.逾期3個月以上者,加收15%。逾期4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除專案放領土地之承領人已繳地價不予發還外,其餘放領土地,承領人已繳地價1次無息發還。土地之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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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0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5‧ 承領農戶何種情形應撤銷承領權?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
1.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2.轉讓或出租。
3.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4.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5.山坡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或水土保持法第10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6.山坡地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或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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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6‧ 放領後承領人有何種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如何處理?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1.死亡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非農民。2.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3.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依民法處理外,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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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4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7‧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能任意處分及申請變更使用嗎?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承領公有土地者,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5年始得移轉,且該5年內,除政府實施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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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8‧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違反那些規定會被撤銷承領?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如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1.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2.非自為耕作者。
3.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4.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5.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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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9‧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以後,是否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無承領規約所列得撤銷承領情事,仍應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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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10‧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果未能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會不會影響權益?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仍未配合辦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解除放領契約,並退還所繳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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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11‧ 申辦公地撥用究應有償或無償?其執行依據為何?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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