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 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
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
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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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一)~
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目前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最長為幾年?
1.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 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2.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含徵收期間)最長為15年;惟96年3月4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06年3月4日,反之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核發禁止命令者,其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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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欠繳地方稅及國稅之強制執行期間(含徵收期間)最長為15年;惟96年3月4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06年3月4日,反之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核發禁止命令者,其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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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如何申請鑑界及應備文件有哪些?
除了親自到所辦理外,您更可利用以下方式申請:
- 郵寄方式:到任一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專區),列印土地複丈申請書填寫後,併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至地政事務所。
- 線上申辦:至全國地政線上案件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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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具備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之資格?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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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贈與兄弟姊妹「公設保留地」要課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邇來有民眾詢問贈與兄弟姊妹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準備哪些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贈與對象需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至於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所以無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兄弟姊妹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謄本。
遺產及贈與稅自2011年起已開放網路申報,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及專業代理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線上申辦。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2017年5月12日起改為累進稅率,相關法令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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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贈與對象需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至於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所以無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兄弟姊妹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謄本。
遺產及贈與稅自2011年起已開放網路申報,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及專業代理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線上申辦。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2017年5月12日起改為累進稅率,相關法令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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