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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 星期日

【移轉登記】~ 113年底移轉土地 應於訂約日30日內完成申報才可適用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王老伯近日因資金需求,趕在113年12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土地,還未到新竹市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就看到新竹市政府公告114年土地現值平均調幅5.06%,急忙到稅務局詢問是否會多繳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土地時計課土地增值稅的基礎,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如申報人於訂定契約30日內完成申報,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會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時才以申報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王老伯於113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以訂約日起算30日,應於114年1月29日前完成申報,但因適逢春節連假,順延至114年2月3日,故王老伯只要在2月3日前完成申報,就能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須擔心多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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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星期四

【移轉登記】~ 不動產移轉公契私契印花稅區別

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時買賣雙方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即所謂的「私契」,等到至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還會再依規定格式,訂定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即俗稱的「公契」。兩種契約中,僅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作為契約憑證的「公契」,才需按照契約金額,以千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該「公契」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契非登記之「契據」,無需貼花,惟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付款方式,且受款人於收款時在契約書(私契)中有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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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營業損失補償之法令依據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營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依內政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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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以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1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而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訂頒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訂頒之「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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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應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而重建價格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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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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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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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前所有權人是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但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情形者,不在此限。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一併為之。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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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或補償額如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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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前是否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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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為何?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3、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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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種類有哪些?

依現行法令規定,徵收補償費可分為下列數項:

一、地價補償費。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31、32、3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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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期限為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應受補償人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領取補償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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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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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下列土地,其係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一、 國防事業

二、 交通事業

三、 公用事業

四、 水利事業

五、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 社會福利事業

九、 國營事業

十、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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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為何?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如下:

一、 收件:檢齊應備文件,由地政局人員收件。

二、 填寫領款收據。

三、 填寫委託書:應受補償人未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領者,應附委託書1式2份及印鑑證明1份。

四、 審核:由地政局人員審核各項應備文件。

五、 核稅:被徵收土地如遇有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於發放補償費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規定辦理代扣稅款。

六、 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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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核准後,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如何辦理公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 公告期間為30日

二、 公告內容為

(一) 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 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

(四) 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五) 公告期間

(六) 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七) 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

(八) 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

(九) 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三、 公告地點為

(一) 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公告處所

(二)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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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又一併徵收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一、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 申請人資格

(一)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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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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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4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查詢土地是否徵收或價購的途徑為何?

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公告徵收情形或申請閱覽徵收資料,請洽本府地政局申請。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開闢年度及工程名稱、協議價購資料,請洽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徵收註記原因或申請塗銷該註記,請洽土地所在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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