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點於法令上並未有明文規定,但答案是,絶不可讓應受補償人出具受領證明而免登法定權。
二、簡言之,該應受補償人原持分有查封不能脫產,如應補償人將補償交付應受補償人,則在該應受補償人未分配土地之情況下,不啻為其脫產。
三、因此,正確方法應是為其提存,提存書並加註查封文號,債權人得針對該提存物行使權利,始為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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