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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引發房市賣壓?全台逾8萬間房子私人抵押借貸 利息超驚人...

2017年6月30日 星期五

遠雄案趙藤雄、周勝考 北院晚間8點開羈押庭

2017-06-30 18:39聯合報 記者張雅婷╱即時報導

新北市議員周勝考被控涉嫌收受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賄賂、護航海山煤礦舊址開發社區住宅案,趙藤雄另涉及以顧問費名義墊高工程款掏空遠雄人壽,台北地檢署認為趙藤雄、周勝考有串滅證之虞,上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預計晚間8點開羈押庭。
昨天晚間10時至今天上午9時,北檢陸續對相關犯罪嫌疑人複訊並提出強制處分,共歷時11小時,其中,北科大退休教授蔡仁惠移送北檢時,刻意將帽子壓低,並在媒體拍照與提問時幾乎閉眼以對。
趙藤雄則在凌晨3點許移送北檢,下車時,守候現場的媒體蜂擁而上,造成推擠,面對媒體詢問,他神情略顯凝重,僅回答「偵查中,不便說明」,但大批媒體仍追逐趙藤雄至樓梯口,還有媒體記者鞋子因此掉落途中;周勝考移送北檢時則未發一語。
檢方調查,遠雄集團在海山煤礦區及新莊新亞電器開發案中,透過白手套買通多名新北市議員護航,其中周勝考遭聲押罪名中有行賄罪嫌,檢方懷疑周可能長期充當白手套,替遠雄集團護航相關土地開發及地目變更案,涉案議員恐不只周勝考一人,案情將持續延燒。
廉政署昨天大舉搜索遠雄總部、新北市政府與市議會,約談66名官商,19人移送北檢複訊,今凌晨趙藤雄長子趙文嘉(遠雄建設董事長)訊後請回,次子趙信清(遠雄人壽總經理)因財報不實被交保100萬交元並限制出境。
而遠雄副總許自強、台灣建築中心前執行長許銘文各以50萬元交保,遠雄建設前副總魏春雄、建築師劉演交各以20萬元交保,北科大前教授蔡仁惠10萬元交保,新北市城鄉局副總工程司海治平15萬元交保,環保局綜合規劃科長李長奎8萬元交保,農業局辦事員蘇麗梅6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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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藤雄遭聲押 遠雄:不影響企業營運

2017-06-30 10:55中央社 台北30日電

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遭檢方聲押禁見,遠雄企業團表示,企業團已由律師火速協助處理,遠雄建設董事長趙文嘉和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分別請回、交保,目前已返家,並不影響企業營運。
台北地檢署偵辦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涉嫌掏空公司資產、遠雄集團涉賄賂新北市府官員案;趙藤雄與新北市議員周勝考今凌晨移送北檢複訊,檢方訊後依貪污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遠雄企業團表示,趙藤雄長子、遠雄建設董事長趙文嘉,趙藤雄次子、遠雄人壽總經理趙信清經檢察官偵訊後,分別請回及新台幣100萬元交保,目前均已返家,並不影響企業營運;至於趙藤雄遭聲押,則由律師火速協助處理。
檢廉獲報,趙藤雄等人被控自民國96年6月起,涉嫌利用遠雄建設的4間人頭公司,承包遠雄人壽公司相關工程時,先以顧問費名義墊高工程款,再從中獲利詐取鉅額款項,掏空公司資產,隱匿關係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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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出售二棟以上房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必需同一天訂約、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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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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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是否相同?一般民眾未於申報期間之內申報者是否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計算?

一、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在意義與用途上均不相同,公告地價僅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申報地價期限為三十日,三十日後公告地價即為歷史資料,且公告地價亦未隨日後土地標示變更而改算其價額。又公告地價逾申報期限後,並無法定適用之情事。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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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收購持分、畸零土地】如何申請補發建物所有權狀

請問如何申請補發建物所有權狀? 本建物所有人為公司, 另外是否有網路申請方式?

A: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私法人申請補發權利書狀時,其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及切結書﹝敘明其無法親自到場之理由及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代理人非地政士者並應加捺指印。 
二、須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三、申請補發權利書狀未開辦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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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持分、畸零土地】~ 土地交換

本人與鄰居都有共同的持分土地,想交換各持有單一土地,土地有三七五租約,應備何文件辦理?


A:
申請交換登記須知 一、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正本貼印花)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申請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土地移轉時提出) (七)契稅繳(免)稅證明(建物移轉時提出) (八)交換之土地若為耕地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或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九)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交換登記後登記簿內三七五租約註記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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