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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12‧ 公司法人之國營事業可否辦理撥用?

國營事業依土地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雖可申請撥用公有土地,但按以往核准國營事業撥用公地之前例向以政府機關組織為限,如其係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含有民股資本且資產獨立計算盈虧,未便准予撥用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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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13‧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應如何處理?

政府機關需用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得由用地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先與承領人取得協議,承領人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法辦理徵收。但協議不成或承領人死亡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時,依法辦理撥用。其承領農戶已繳之地價應予退還,其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等補償金應由需地機關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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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14‧ 公有土地為10年以下出租,租賃期間如涉及建築行為,應否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不論其租約期間是否超過10年,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議會同意。至公有土地租賃涉及建築行為時,縱然原已訂定基地租約,如契約書未載明供建築使用,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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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5‧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是否能辦理交換?

有關地方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如擬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因案關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核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自可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另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之交換處理辦法,業經財政部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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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16‧ 私人、企業法人可否申請施工取得河川浮覆新生地產權?

行政院訂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係為鼓勵地方政府興辦公共工程並使其取得因工程施工而廢置或浮覆之未登記土地,因此,私人、企業法人不得依據該項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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