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但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情形者,不在此限。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一併為之。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2、13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
|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
|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