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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前所有權人是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但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情形者,不在此限。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一併為之。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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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或補償額如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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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前是否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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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為何?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3、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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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種類有哪些?

依現行法令規定,徵收補償費可分為下列數項:

一、地價補償費。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31、32、3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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